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503號
TPDM,105,審交附民,503,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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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3號
原   告 蕭渼淳
法定代理人 蕭文淵
      呂嘉凌
被   告 黃政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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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