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484號
TPDM,105,審交附民,484,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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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4號
原   告 謝芝玲
訴訟代理人 謝明諺
被   告 台北市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代 表 人 林耀華
被   告 黃信耀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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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