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5年度,650號
TPDM,105,審交易,650,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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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國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8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國登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 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王妙儀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 過失傷害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8707號
被 告 孫國登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國登於民國105年1月27日上午6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南向北方向行經臺北市○○區○ ○○路000號前,應注意不得跨越分向限制路段任意迴車, 能注意而不注意相關人車危險,仍跨越分向線(雙黃線)貿 然迴車,適有後方同向林宇馨騎乘車號000-000重機車搭載 王妙儀欲從孫國登之左方超車而逆向駛入來車道,發生碰撞 ,致王妙儀受有右側膝部開放性傷口、挫傷及右側踝部挫傷 之傷害。
二、案經王妙儀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
├──┼───────────┼────────────┤
│ 2 │證人王妙儀林宇馨之指│全部犯罪事實。 │
│ │證 │ │
├──┼───────────┼────────────┤
│ 3 │診斷證明書 │受傷之事實 │
├──┼───────────┼────────────┤
│ 4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全部犯罪事實。 │
│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
│ │(二)、補宗資料表、談│ │
│ │話紀錄表、自首情形紀錄│ │
│ │表、車禍現場照片及監視│ │
│ │錄影畫面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檢 察 官 黃 兆 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 怡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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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