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381號
TPDM,104,附民,381,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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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原   告 任袁珠
被   告 張家瑋
被   告 曾郁茗
被   告 戴啟豪
被   告 周明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宋正皓部份另行審結),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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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