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291號
TCDA,105,交,291,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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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91號
原   告 楊緒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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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