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696號
TCDV,105,除,696,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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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正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智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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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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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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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5年6月10日│223,650元 │WA6361265 │ │
│ │司王文泫 │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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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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