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650號
TCDV,105,除,650,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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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林忠霈即吸引力魔術概念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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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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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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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104年10月2日│20,400元 │CR0017520 │ │
│ │心分行呂維珍 │心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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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104年10月2日│20,400元 │CR0017521 │ │
│ │心分行呂維珍 │心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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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