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3號
TCDV,105,重訴,13,2016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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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洪靜純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勝捷
被   告 馮振武
      馮玉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被告欄中關於「彭玉菁」記載,應更正為「馮玉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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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