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卞皓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榮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387,139元,扣除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840,000,應為13,547,
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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