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11號
TCDV,105,重勞訴,11,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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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郭崇倫
      陳淑婷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 1 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724 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5,328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 年7 月7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1 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 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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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