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44號
TCDV,105,訴,644,2016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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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郭瑞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因105年度訴字第64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50,8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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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