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郭瑞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因105年度訴字第64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50,8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