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 告 楊炳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 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3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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