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10號
原 告 名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進宗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當事人與被告楊錫利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8,99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9,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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