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810號
TCDV,105,訴,2810,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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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10號
原   告 名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進宗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當事人與被告楊錫利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8,99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9,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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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