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46號
被 告 超級多媒體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閔馨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5年度訴字第
2446號)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項至第3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記載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有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之情
形。
三、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當事人欄漏未記載法定代理
人姓名、地址,「具狀人」欄亦漏未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
章,即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上訴不合法情形,請到
院補正或重新提出記載完備之上訴狀(含繕本)。
四、請提出上訴狀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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