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48號
TCDV,105,訴,1448,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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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8號
原   告 陳珮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鉅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移送前來,就移送部分,免納裁判費。
茲於本件訴訟中,原告訴之聲明擴張請求金額至新臺幣(下同)
9,766,468 元,就其超過移送部分請求金額2,500,000 元即追加
請求7,266,468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97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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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