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83號
TCDV,105,訴,1283,2016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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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宗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明仁因105年度訴字第1283號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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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