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宗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明仁因105年度訴字第1283號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