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84號
TCDV,105,補,1884,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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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84號
原   告 張德楚
原   告 張啟鍠
原   告 張啟正
原   告 張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玥茗曾振發、張淑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
0萬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64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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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