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84號
原 告 張德楚
原 告 張啟鍠
原 告 張啟正
原 告 張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玥茗、曾振發、張淑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
0萬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64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