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70號
TCDV,105,補,1870,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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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70號
原   告 林勝哲即松昱紙器廠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億昌即亞聖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億昌即亞聖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4,690元,應
  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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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