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58號
TCDV,105,補,1858,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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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緻和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且按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聲明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負損害賠
  償之內容,包括請求賠償之項目、金額,或請求確認調解無
  效)。
二、查報該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即原告前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請求之金額),以利本院依該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原告如已自行確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即依
  下列標準逕行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 萬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90元;逾1000 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逾1 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三、又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上開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一併補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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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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