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44號
TCDV,105,補,1844,201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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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44號
原   告 皇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友雄
被   告 鋮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健成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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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鋮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