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29號
TCDV,105,補,1829,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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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9號
原   告 黃珮雯
      黃盧山
      黃進隆
      黃龔麗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姜家康律師
被   告 楊乙軒
被   告 楊乙軒即美麗境界美容材料
被   告 楊乙軒即林森拉娜精品店
被   告 楊乙軒即美麗境界精品店
被   告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被   告 群慧菁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而對於原告所提客觀訴之合併,其訴訟標的雖不
  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
  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最高法院民國104年04月28日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
  一)意旨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
  請求確認被告與原告黃珮雯、黃廬山、黃進隆於104年10月4
  日所簽訂之切結書金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債權不存在
  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
  項之請求確認被告楊乙軒就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01號民
  事裁定所載如附表一所示之票據債權對原告黃珮雯、黃廬山
  、黃進隆黃龔麗琴不存在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800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請求確認被告楊乙軒就本院
  105年度司票字第5602號民事裁定所載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據
  債權對原告黃珮雯、黃廬山、黃進隆黃龔麗琴不存在部分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萬元;另就訴之聲明第四
  項、第五項返還上開本票部分,訴之聲明第六項、第七項請
  求命被告不得持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所載之裁定暨確定
  證明書各自對原告黃珮雯、黃廬山強制執行;及訴之聲明第
  八項確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設
  定登記部分,因其與訴之聲明第一至第三項之經濟上目的一
  致,及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不再另行加計;則本件原
  告上開訴訟標的之金額經合併計算後,為22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萬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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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慧菁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