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5號
原 告 御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祥
原 告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薇花園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6,1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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