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18號
TCDV,105,補,1818,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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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18號
原   告 陳志豪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柯逸凡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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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