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10號
原 告 林謹貴
陳靜如
陳富松
陳惠珍
陳益德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志、王韋竣、郭育呈、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0,486元
【計算式:第一項聲明328,000元+176,875元+第二項聲明1,155,
611元+第三項聲明500萬元=6,660,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