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6號
原 告 林維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珮均即林月桃、
建鄴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8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6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1,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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