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5號
原 告 精湛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新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12,450 元,應繳裁判費30,898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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