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1號
原 告 劉學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台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當事人間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係對於分配土地位置不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屬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萬元定
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