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劉富男
被 告 劉坤森
劉柿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329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