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動產信託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45號
TCDV,105,補,1745,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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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世華
被   告 賴春甘
      孫王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0,23
1 元【依請求移轉之不動產現值計算:土地部分為865,331 元(
系爭416 地號土地面積142.27㎡×公告現值29,900元/ ㎡×權利
範圍1/6 +系爭417 地號土地面積62.75 ㎡×公告現值29,900元
/ ㎡×權利範圍1/12=865,331 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建
物課稅現值為234,900 元,合計為1,100,23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1,9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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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