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96號
原 告 林芳麗
兼法定代理人 林芷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莊世杰、張斐淳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等
人各別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
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然僅係基
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
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自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被告等所為請求分別定之,而原告林芳麗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
40,600元;原告林芷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0 萬元,應繳納之裁
判費為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