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551號
TCDV,105,補,1551,2016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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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陳廷彰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育仁園道家大樓管理委會
法定代理人 黃道遠
被   告 蔣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未提出系爭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之證明文件,以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已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
具狀補正查報系爭漏水修復防水工程之價額,並檢附相關之證明
文件,惟原告迄今逾期未具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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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