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陳廷彰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育仁園道家大樓管理委會
法定代理人 黃道遠
被 告 蔣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未提出系爭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之證明文件,以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已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
具狀補正查報系爭漏水修復防水工程之價額,並檢附相關之證明
文件,惟原告迄今逾期未具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