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93號
抗 告 人 何江柱
何江喬
何江樑
何明功
何明福
何明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白俊文、張維良、蕭國寶、傅學瑋等4 人間
因105 年度補字第1393號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
9 月6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
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