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93號
TCDV,105,補,1393,2016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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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93號
抗 告 人 何江柱
      何江喬
      何江樑
      何明功
      何明福
      何明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白俊文張維良蕭國寶傅學瑋等4 人間
因105 年度補字第1393號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
9 月6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
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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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