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529號
TCDV,105,司聲,1529,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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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529號
聲 請 人 徐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薩摩亞商國際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即總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針對管轄權訂有明文,是應類推 民事訴訟法或相關法律之規定定審判權之有無。次按,民法 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 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薩摩亞商國際先進基因股份有 限公司(即總公司)為公示送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文件所示 ,相對人薩摩亞商國際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即總公司)並 非依本國法核准設立之公司,應屬外國法人,故本件乃涉外 案件。而相對人公司係設址於「Offshore Chambers,P.O. Box217 Apia,Samoa」,有聲請人所提外國公司認許表在卷 可稽,揆諸首開意旨,審判權之有無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 第66條之規定,本件聲請本院應無審判權。且縱本院有審判 權,相對人薩摩亞商國際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即總公司) 最後住所地位於Samoa,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6條之規定,本 院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審判權、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 請,顯係違誤,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未洽,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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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薩摩亞商國際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