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51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相 對 人 東海彩色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景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叁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同法第 83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原告起訴後撤回部分訴訟標的 及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 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 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 擔。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而告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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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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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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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66,736元 │聲請人預納(聲請人訴之聲明原為:「一、│
│ │ │被告東海彩色紙品有限公(下稱東海公司 │
│ │ │ )、賴慶雄、洪大成(下稱被告3人)應將│
│ │ │系爭土地上,如附件二所示(以地政機關實│
│ │ │測為準)之地上物除去,並將土地返還予原│
│ │ │告。倘被告一人已為拆除返還,其餘被告於│
│ │ │已給付之範圍免給付責任。二、被告3人應 │
│ │ │給付原告自民國103年4月起至103年12月止 │
│ │ │之使用補償金共新臺幣5萬6,268元。倘被告│
│ │ │一人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已給付之範圍免│
│ │ │給付責任。三、被告3人應自104年1月1日起│
│ │ │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125元 │
│ │ │。倘被告一人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已給付│
│ │ │之範圍免給付責任。」嗣於104年12月17日 │
│ │ │具狀更正訴之聲明為:「一、被告3人應將 │
│ │ │系爭土地上如附圖編號C面積6.01平方公尺 │
│ │ │、編號D面積54.85平方公尺、編號E面積366│
│ │ │.13平方公尺、編號F面積129.84平方公尺、│
│ │ │編號G面積2.79平方公尺土地(下稱占用土 │
│ │ │地)之水泥路面除去,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
│ │ │。倘被告一人已為拆除返還,其餘被告於已│
│ │ │返還部分免給付責任。二、被告3人應各給 │
│ │ │付原告5萬6,268元,倘被告一人已為給付,│
│ │ │其餘被告於已給付之範圍免給付責任。三、│
│ │ │被告3人應自104年1月1日起至返還占用土地│
│ │ │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依臺中市大里區│
│ │ │西湖北段200地號土地6.01平方公尺、200-1│
│ │ │地號土地54.85平方公尺、203地號土地366.│
│ │ │13平方公尺及203-1地號土地132.63平方公 │
│ │ │尺乘以當期申報地價5%計算之不當得利。 │
│ │ │倘被告一人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已給付之│
│ │ │範圍免給付責任。」聲請人更改拆除面積,│
│ │ │減縮圍籬及排水溝面部分,核屬減縮訴之聲│
│ │ │明,另按聲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乃│
│ │ │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2項規定│
│ │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得列入第一審之裁│
│ │ │判費為依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6,636,628 │
│ │ │元【計算式:(6.0112,000元〈200地號 │
│ │ │公告土地現值〉)+(54.8512,000元〈 │
│ │ │200-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366.13 │
│ │ │11,813元〈203地號公告土地現值〉)+( │
│ │ │129.8411,922元〈203-1地號公告土地現 │
│ │ │值〉)+(2.7911,922元〈203-1地號公 │
│ │ │告土地現值〉)=0000000】,計算之裁判費│
│ │ │66,736元,至於減縮部分之裁判費,應由聲│
│ │ │請人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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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 │16,15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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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 │45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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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錄公司登記表│110元 │聲請人預納 │
│規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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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83,04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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