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774號
TCDV,105,司票,6774,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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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774號
聲 請 人 劉玉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瑜珺謝宏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票號WG3796981、WG3837977、WG3837978之提示日期各為
   何?
  ㈡票號WG3796979提示日期為何?(因到期日經塗改未於塗改
   處簽章,不生塗改效力,又塗改日期無從辨識,應視為未
   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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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