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764號
聲 請 人 格安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洪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裁定聲請狀聲請事項中請求金額及利率未填寫,請填寫
完整。
二、附表中之發票日未填寫。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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