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764號
TCDV,105,司票,6764,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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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764號
聲 請 人 格安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洪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裁定聲請狀聲請事項中請求金額及利率未填寫,請填寫
  完整。
二、附表中之發票日未填寫。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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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安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