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726號
聲 請 人 錢惟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振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陳振輝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附表發票日期是否有誤?(與所附證物不符)
㈢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