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654號聲 請 人 施雪卿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譯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補本票原本1紙(票號CH567978)。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民國105年7月17日?(本票到期日 似為105年8月1日) ㈢提示日期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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