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654號
TCDV,105,司票,6654,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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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654號
聲 請 人 施雪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譯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本票原本1紙(票號CH567978)。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民國105年7月17日?(本票到期日
   似為105年8月1日)
  ㈢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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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