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472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金寶、廖玉萍、吉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相對人吉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若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相對人吉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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