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472號
TCDV,105,司票,6472,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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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47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金寶廖玉萍、吉達通運股份有限公
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吉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若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相對人吉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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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