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348號
TCDV,105,司票,6348,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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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348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義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TRADE PACIFIC LIMITED、楊敏霞、魯
發訓、GREENWAY TECHNOLOGIES CO.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提出債務人TRADE PACIFIC LIMITED、GREENWAY TECHNOLOG
  IES CO.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
  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
  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為合法
  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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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