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348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義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TRADE PACIFIC LIMITED、楊敏霞、魯
發訓、GREENWAY TECHNOLOGIES CO.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提出債務人TRADE PACIFIC LIMITED、GREENWAY TECHNOLOG
IES CO.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
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
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為合法
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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