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276號
TCDV,105,司票,6276,2016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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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7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漁人船釣海鮮餐廳張美智蘇世明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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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