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7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漁人船釣海鮮餐廳、張美智、蘇世明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漁人船釣海鮮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
料,若為合夥,併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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