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73號聲 請 人 許瑞春即春安機車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秋玲、顏正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相對人顏正信姓名究為「顏正信」或「顔正信」?如 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請補相對人顏正信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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