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273號
TCDV,105,司票,6273,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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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73號
聲 請 人 許瑞春即春安機車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秋玲顏正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顏正信姓名究為「顏正信」或「顔正信」?如
   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請補相對人顏正信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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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