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64號聲 請 人 鄭孟仁代 理 人 劉昱伶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志忠、堃田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提示日期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