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54號聲 請 人 陳劉味妹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振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示日期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