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234號
TCDV,105,司票,6234,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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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3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明賢黃心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黃心惠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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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