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70號聲 請 人 許瑞春即春安機車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錢凱倫、林聖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發票日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