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464號
TCDV,105,司拍,464,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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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志隆
相 對 人 陳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耀隆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 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陳耀隆於(1 )102年10月3日⑵103年4月23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000,0 00元⑵500,000元,借款期間自⑴102年10月8日起至109年10 月8日止⑵103年4月28日起至110年4月28日止,約定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攤還本金或到期不依約清償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並另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並立有 借款契約書為證,詎相對人自應還本日及繳息日⑴105年8月 8日⑵105年8月28日起均未再依約攤還本息,是已喪失期限 利益,計尚欠本金⑴652,604元⑵359,829元及其利息、違約 金等。又相對人另於102年10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該 項帳款尚有45,324元及應依契約給付之利息、違約金等未為 清償,綜上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2件、牌告利率 異動查詢1件、貸放明細歸戶查詢1件、貸放主檔資料查詢2 件、繳款記錄查詢2件、信用卡申請書1件、信用卡約定條款 1件、帳務資料查詢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抵押權移轉 變更契約書1件、其他約定事項2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 以上均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05年9 月23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 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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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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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沙鹿區 │護安 │ │309 │建│202.35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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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沙鹿區護│加強磚造 │第一層:38.48 │ │ │
│ │ │安段309地號 │層數:2層 │第二層:38.48 │ │ │
│ │80 ├───────┤ │屋頂突出物:6.│ │全 部 │
│ │ │臺中市沙鹿區中│ │88 │ │ │
│ │ │山路永安巷113 │ │總面積:83.84 │ │ │
│ │ │之1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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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