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457號
TCDV,105,司拍,457,20161031,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梧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欽進
相 對 人 王滿足
債 務 人 王滿足即陳則賜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宗聖即陳則賜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宗佑即陳則賜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建瑋即陳則賜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下同)75年4月10日。⑵93年3月5 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 0,000元。⑵最高限額1,04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⑴不定期限。⑵自93年3月4日至12 3年3月4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則賜,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則賜於102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09,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5年10 月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未按月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73,70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抵押人陳則賜於 103年11月20日死亡,是抵押物於104年1月14日因分割繼承 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王滿足,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梧棲區 │忠孝 │ │175-11 │建│95.00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95 │臺中市梧棲區忠│住商用 │一層:55.20 │ │全部 │
│ │ │孝段175-11地號│加強磚造 │二層:55.20 │ │ │
│ │ ├───────┤二層 │電梯樓梯間:3.68│ │ │
│ │ │臺中市梧棲區文│ │合計:114.08 │ │ │
│ │ │雅街211巷9號 │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