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何應欽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何順約
何茂禎
何美菊
何阿晴
何麗華
何美麗
何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家事 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經本院 104年度家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 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第一審訴 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6,741元,係由聲請人所預納,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741元。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馨云